“同命同价”农村人城里人赔偿标准不应被区别对待

  发布时间:2020/7/10 10:21:18 点击数:
导读:“同命同价”体现社会公平,农村人城里人赔偿标准不应被区别对待

生命价值没有城乡之分,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据本报报道,日前通州区44岁的贺先生在一场车祸中被撞身亡,因为是农村户口,肇事者坚持要按农村标准,只赔偿60万元左右。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按城市标准赔偿贺先生家属166万余元。

令人欣慰的是,这样的判决将不再是个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北京法院已经展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从今年4月1日起,像贺先生这样遭遇不幸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论是农村人,还是城里人,都不会在赔偿标准上被区别对待。

同样性质的事故,造成了同样的人身损害,因被伤害者是农村人还是城里人,就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得到差异较大的赔偿数额,以至于多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竟因身份原因而不能获得同样赔偿。最高法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当时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城乡收入差距、生活标准等不同而制定,却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同命不同价”的事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饱受争议。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各界一直呼吁改变这一赔偿标准,立法机构也在收集民意积极研讨。参与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民法学家杨立新曾透露,当年就曾建议将“同命同价”写进《侵权责任法》,虽然当时时机不够成熟,但也增加了一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正是在一个个具体法条、一次次立法中起步,今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我国首部《民法典》,已经不再有“同命不同价”的相关表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命无分贵贱,生命的价值更不能用来自城里还是农村进行区分。试点“同命同价”,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目前,除北京之外,重庆、山西、云南、广东等十几个省市也在积极推进。通过试点,可以掌握更复杂的实际情况,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可靠的依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松动,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也是大势所趋。“同命不同价”即将终结,“同命同价”的新历史必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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